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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遭調查 系前任管理層涉信披違規(guī)

2020-11-10 16:41:03來源:創(chuàng)視網

5月29晚間, 新潮能源 發(fā)布公告,由于遺留的歷史原因,新潮能源被證監(jiān)會進行了立案調查,而調查也在進一步的開展中,新潮能源遭調查也表

5月29晚間, 新潮能源 發(fā)布公告,由于遺留的歷史原因,新潮能源被證監(jiān)會進行了立案調查,而調查也在進一步的開展中,新潮能源遭調查也表示了現在證監(jiān)會對于其信息披露信息違法違規(guī)的立案調查。

根據2018年12月19日,新潮能源《涉及訴訟公告》顯示

2018年12月18日,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應訴通知書》[(2018)京民初59號]。原告恒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就其與北京正和興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唐萬新合同糾紛一案[(2018)京民初59號],申請追加公司為被告。其訴訟請求為:判令公司就以下兩項訴訟請求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判令北京正和興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恒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購價款613,337,534.25元;

(二)判令北京正和興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恒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日千分之一為標準,自回購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至回購價款支付完畢之日止,暫計算至2018年4月1日,為63,483,793.43元。

新潮能源因歷史原因被立案調查系前任管理層涉信披違規(guī)

5月29日晚,新潮能源發(fā)布公告,因涉及恒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訟事項,當日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的《調查通知書》: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

同日收到《調查通知書》的還有公司前任董事長黃萬珍、前任董事兼總經理胡廣軍、前任監(jiān)事楊毅。公司稱,前述人員已不再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產生影響。

新潮能源表示,在立案調查期間,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jiān)會的調查工作,并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記者查詢發(fā)現,其實在2018年12月19日,新潮能源曾發(fā)布一則公告,介紹了恒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涉訴事項。當時的公告顯示,2018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應訴通知書》,就恒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正和興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唐萬新合同糾紛一案,申請追加新潮能源為被告,并請求判令新潮能源就兩項訴訟請求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銀行賬戶資金被凍結。

兩項訴訟涉及回購價款6.13億元,以及截至2018年4月1日的違約金6348.38萬元。

當時,新潮能源就有關事項表示,該擔保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公司現任董事會在收到上述應訴通知書之前對該擔保不知情。公司已委托律師積極應訴。

公司在2018年年度報告和2019年年度報告中均披露了該案件的詳細情況及進展,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

另外,新潮能源現任管理層多數是在2018年上任,當年新潮能源召開股東大會,中小股東一致將前管理層罷免。隨后,包括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在內的11位董監(jiān)高全部離職。由中小股東提名的新一批董監(jiān)高接任,劉珂正式成為新潮能源新任董事長。新上任的管理層經歷2020年4月30日的股東大會后,多數得以連任。

近年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通過資金占用、違規(guī)擔保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是監(jiān)管部門查處的重點。2019年11月份,《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紀要》,也是法律界俗稱的“九民紀要”)發(fā)布,其中第22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也就是說,上市公司擔保若要有效,需要經信息披露,且需要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此次新潮能源恒天中巖案件雖是前任管理層遺留案件,但目前立案調查,也彰顯了監(jiān)管層面對于優(yōu)化資本市場擔保生態(tài)的強有力態(tài)度。

關鍵詞: 新潮能源 遭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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